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宜蘭簡易庭(刑事),宜簡字,96年度,64號
ILEM,96,宜簡,64,200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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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101、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後多次吸食第二級 毒品之犯行,係基於反覆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時間緊接 ,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在行為評價上,應評價為包 括一罪之集合犯。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此有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乙份在卷可稽,猶不知警惕,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手 段、施用毒品之次數、時間長短、雖經觀察勒戒仍無法戒除 毒癮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明威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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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