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96年度,76號
SLEV,96,士簡,76,2007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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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士簡字第76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松樺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3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筆錄,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文育
     法院書記官 陳麗如
     通   譯 宋明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陸萬陸仟陸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零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松樺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邀被告甲○○擔任 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10月12日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 1,200,000 元,約定借款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借 款期間至96 年10 月12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約 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除仍按上開利率 計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松 樺環保事業有限公司自95年9 月12日起即未按期繳付,迭經 催討無效,依約被告松樺環保事業有限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借款應視同到期,迄今共欠本金466,618 元未還,爰 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 及轉帳傳票均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到 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連帶 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判決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計算書:
 金  額 (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5,070元
合    計    5,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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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樺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