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淋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1萬2613元,應繳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
千元外,尚應補繳2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台北市○○○路○段2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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