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美麗宏國甲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 被告係台北縣鶯歌鎮○○○街50號2 樓建物所有權人,屬 於美麗宏國甲區公寓社區,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每 戶每月應給繳納的管理費用為新台幣(下同)1200元。 2 被告自民國94年8 月起即未繳納管理費,自94年8 月至95 年8 月止,計積欠的13個月管理費15600 元,迭次催討, 被告均置之不理。
3 為此,請求被告給付15600 元,及自96年2 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寓大廈管理組 織報備證明、建物登記謄本、存證信函、催繳函、台北縣鶯 哥鎮公所函、區分所有權會議紀錄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應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5600 元,及自96年2 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 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