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95年度,1806號
SLEV,95,士簡,1806,200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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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80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被   告 北極星食品有限公司
            45號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之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三時
五十分在本院內湖民事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五日
內補正被告北極星食品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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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極星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