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80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被 告 北極星食品有限公司
45號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之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三時
五十分在本院內湖民事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五日
內補正被告北極星食品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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