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95年度,1613號
SLEV,95,士簡,1613,2007031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士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被   告 乙○○
      中崴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5 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陸佰叁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2 人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 原告執有被告乙○○簽發,被告中崴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背書如附表所示,面額為新台幣(下同)43萬元支票1 紙 (以下簡稱系爭支票)。
2 系爭支票是被告中崴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交給原告作為貨款 之給付。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經原告迭次催討,被告 均置之不理。
3 為此,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2 人連帶給付43萬元,及自民 國95年11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 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等為證。被告2 人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四、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3萬元,及自提 示日即95年11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 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4630元(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附表:
┌──────┬────┬────┬─────┬────┐
│ 付 款 人 │票據號碼│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提 示 日│
│ │ │(民國)│(新台幣)│(民國)│
├──────┼────┼────┼─────┼────┤
│陽信銀行大屯│AC511101│95年10月│43萬元 │95年11月│
│分行 │3 │30日 │ │3日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崴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士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