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282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潘勇三
潘建華
王根基
王明發
被上訴人 甲○○
即 原 告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103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