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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95年度,1388號
CYEV,95,嘉簡,1388,20070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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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13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聖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2月5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四二條第二項 後段、第九五條、第七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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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濤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