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13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聖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2月5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四二條第二項 後段、第九五條、第七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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