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港小字,96年度,99號
PKEV,96,港小,99,200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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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6年度港小字第9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林宏嶽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03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叁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瑞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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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