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刑事),港秩字,95年度,38號
PKEM,95,港秩,38,2007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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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港秩字第38號
移送 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
被 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12
月6 日港警秩字第095100081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5年11月2日下午9時20分。
(二)地點:雲林縣水林鄉○○村○○○路63之1號家庭理髮
(四)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
16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嫖客吳佳俊經警查獲。
(三)家庭理髮店負責人李文媛之警詢筆錄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 項,第80條第1 項第1 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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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