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96年度,147號
NHEV,96,湖簡,147,200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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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瑞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朱濟民即富新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臺北縣三峽鎮○○路2 巷34號2 樓,有戶 籍謄本1 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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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