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裁定 96年度湖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警察局汐止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入出境證
選任辯護人 謝世瑩律師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1
月26日北縣警汐刑社字第096000319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96年1月26日凌晨1時55分許。(二)地點:台北縣汐止市○○街6號(吉林汽車旅館803號房) 。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與男子乙○○姦,代價新臺幣 3,000 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證人乙○○於本院時之證言。
(二)被告自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0條第1 項第1 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