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890號
TPDV,106,司促,9890,2017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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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8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哲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忠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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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