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6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沅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嘉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麗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逸陞
梁麗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嘉緻國際有限公司、簡逸陞、梁麗純連帶
清償新臺幣柒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嘉緻國際有限公司、梁麗純連帶清償新臺
幣貳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查聲請人所提出之票號TPA0000000,其中相對人簡逸陞之印
文,係以相對人嘉緻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蓋用,其
個人並非發票人,聲請人主張其為發票人,以票據關係聲請
對相對人簡逸陞個人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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