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294號
TPDV,106,司促,8294,20170731,4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2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幸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鉅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喬薇
      張光宏
一、債務人鉅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喬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鉅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光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鉅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光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張喬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鉅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