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6年度,72號
FSEV,96,鳳簡,72,2007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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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鳳簡字第72號
原   告 中鷹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紘立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6年4 月12日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6%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伍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台中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面額新臺幣374,628 元之支票1 紙,詎於95年12月25日提 示後遭退票,另被告公司所有車輛95年11月份及12月份加油 貨款未付,共計405,841 元,爰本於票據及貨款之法律關係 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 、合約書、對帳單、司機加油之簽收等文件為證,被告經合 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 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 原告本於票據及貨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 貨款及法定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及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第4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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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鷹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紘立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