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41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 欣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識別相對人董 欣年籍資料之相關文件(如護照、居留 證、工作證及其他足以識別年籍之文件)。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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