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417號
TPDV,106,司促,12417,2017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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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4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 欣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識別相對人董 欣年籍資料之相關文件(如護照、居留
  證、工作證及其他足以識別年籍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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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