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3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李宗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政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壬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肆仟伍佰玖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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