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5年度訴字第00889號
原 告 新屏東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銘錄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邱政茂局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
中華民國年月日
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
再訴願決定ˋ訴願決定及均撤銷。
事 實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
理 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6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江 幸 垠
法 官 戴 見 草
法 官 簡 慧 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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