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456號
原 告 濃厚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即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溢收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51,092 元,應徵第1 審裁
判費新台幣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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