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樂謙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
被 告 相對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移調字第111號返還價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4月27日下午2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二調解爭議: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原告法定代理人 甲○○ 到
原告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 到
被告法定理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法官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訴訟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於96年6 月15日前交付原告德國原廠LPKF PR
OTOMAT C30/ S EC主軸馬達(附原廠證明),
原告並應於收受後七日內給付被告新台幣柒仟捌佰柒拾伍元
(含稅),原告並應將原雕刻機上之主軸馬達返還被告。
二、被告若未於上開期限前交付原告馬達,願拋棄上開價金之收
取權。
三、日後系爭電路板雕刻製作機如有損壞,被告願以附表所示之
耗材價目表、維修報價單所示之價格收取費用,並於七個工
作日內派人前往修理。
四、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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