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移調字,96年度,111號
KSEV,96,雄簡移調,111,200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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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樂謙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
  被   告 相對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移調字第111號返還價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4月27日下午2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二調解爭議: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原告法定代理人 甲○○   到
原告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 到
被告法定理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法官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訴訟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於96年6 月15日前交付原告德國原廠LPKF PR
  OTOMAT C30/ S EC主軸馬達(附原廠證明),
  原告並應於收受後七日內給付被告新台幣柒仟捌佰柒拾伍元
  (含稅),原告並應將原雕刻機上之主軸馬達返還被告。
二、被告若未於上開期限前交付原告馬達,願拋棄上開價金之收
  取權。
三、日後系爭電路板雕刻製作機如有損壞,被告願以附表所示之
  耗材價目表、維修報價單所示之價格收取費用,並於七個工
  作日內派人前往修理。
四、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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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謙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