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6年度,2136號
KSEV,96,雄簡,2136,20070418,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朝陽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之4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南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136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4 月18日上午9 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陸萬壹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拾貳萬柒仟貳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因向原告承租汽車致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積欠租金及交通罰 單明細、公司變更登記表、朝陽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CC-0067 、7719-AA 、8119-AA 、5055-BB 、6823 -BB ) 租賃合約書5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到場表示同意照原告請求宣判,即對原告請求不爭執,本院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1/1頁


參考資料
朝陽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南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