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298號
TPDV,106,司促,12298,201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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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2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姿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汪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柒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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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