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2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梓懿(原名廖慧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參佰陸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參仟陸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一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
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
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2277號)
(一)債務人廖慧真於民國92年1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
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註:雙方同
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2年11月12日起至民國94年11月12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15 採機動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
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7月20
日止累計194,452 元正未給付,其中83,671元為本金
;110,697 元為利息(2005/9/1 1~2017/07/20 );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
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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