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澄湖園觀湖澄湖大樓管理委員會
相對人 僑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調字第251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4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記官 李宗諺
通 譯 謝宗穎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提出委任狀、戶籍謄本、公司登記事項卡。
請求金額為62940元,遲延利息部分撤回。
法官
諭知本件相對人經合法送達,其不到庭調解有何意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及時辯論。
法官
諭相對人未到,本件視為調解不成立,改分小案。
法官命即為訴訟辯論,另製筆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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