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6年度,2261號
KSEV,96,雄小,2261,2007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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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即李盈螢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226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4 月18日下午2 時4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零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在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及放款客戶還款繳息查 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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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