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翔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玖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
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
算之違約金,延滯第三月以新臺幣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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