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188號
TPDV,106,司促,12188,201707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翔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玖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
  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
  算之違約金,延滯第三月以新臺幣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