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馬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華勇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欣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 表示,因相對人住居所遷移不明,以致無法到達,為此聲請 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 處函影本及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內容各一件為證。經審核其 聲請事項,與上述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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