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補字第213號
原 告 廣福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09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份 (記事欄不能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