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96年度,213號
FYEV,96,豐補,213,2007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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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補字第213號
原   告 廣福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09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份 (記事欄不能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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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