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96年度,441號
FYEV,96,豐小,441,2007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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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6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參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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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