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96年度,405號
FYEV,96,豐小,405,2007042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號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丁○○負擔新臺幣陸佰元、由被告丙○○負擔新臺幣肆佰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