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097號
TPDV,106,司促,12097,201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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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0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楨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靖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 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壹佰陸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伍佰柒拾貳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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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楨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