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091號
TPDV,106,司促,12091,201707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0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蔣正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中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鄧麗珊
一、債務人陳中鼎鄧麗珊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
  捌萬參仟壹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中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零陸萬參仟伍佰參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陳中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伍佰零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四、債務人陳中鼎鄧麗珊共同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