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289號
KSDV,96,除,289,2007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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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台灣馥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9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8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上開支票確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86號公示催告在案,業 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3 月21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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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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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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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黃漢基即富基│台灣中小企│1955-6 │300,724元 │95年7月15日 │AR0000000 │ │
│ │食品行 │業銀行博愛│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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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馥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