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433號
KSDV,96,訴,433,200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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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33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鴻麟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之1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捌萬元,及如附表「尚欠利息」欄所示之利息、「尚欠違約金」欄所示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鴻麟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鴻麟公司 )於民國95年1 月26日邀被告丙○○乙○○擔任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辦理短期額度型貸款,約定被告鴻麟公司在新台 幣2,000,000 元內得循環動用,被告鴻麟公司分別於95年9 月14日、95年9 月20日、95年9 月22日、95年10月2 日,向 原告借款編號1 ~4 款項,金額分別為580,000 元、400,00 0 元、400,000 元、400,000 元,約定之借款期間、利息、 本金利息攤還方式均如附表所示,若未按期攤還本息者,除 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各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 如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 曾建龍就編號1 ~編號4 借款分別自95年10月14日、95年10 月20日、95年10月22日、95年11月2 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屢 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即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尚欠如附表「尚欠本金」欄所示之本金、「尚欠利息 」欄所示之利息及「尚欠違約金」欄所示之違約金,爰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求為判 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為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貸款專案契約書、本票、



授權書、經濟部核准原告更名公文函、利率變動表、放款交 易明細查詢各1 紙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均對原告主張之 事實,既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到場, 復未提出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 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 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培睿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附表:
┌─┬──────┬────┬─────────┬─────┬────┬────────┐
│編│原貸本金 │約定借款│約定利息及本金利息│尚欠本金 │尚欠利息│ 尚欠違約金 │
│號│ │期間 │攤還方式 │ │ │ │
├─┼──────┼────┼─────────┼─────┼────┼────────┤
│ │ │民國95年│本金到期一次償還。│ │自95年9 │自95年10月15日起│
│ │ │9 月14日│利息自95年9 月14日│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1 │580,000 元 │起至95年│起按原告牌告基準利│580,000 元│至清償日│6 個月以內者,按│
│ │ │12月18日│率加年息6.25%機動│ │止,按年│左列利率10% ,逾│
│ │ │止 │計算,按月計付。 │ │息10.342│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計算之│,按左列利率20% │
│ │ │ │ │ │利息 │加計之違約金 │
│ │ │ │ │ │ │ │
├─┼──────┼────┼─────────┼─────┼────┼────────┤
│ │ │民國95年│本金到期一次償還。│ │自95年9 │自95年10月21日起│
│ │ │9 月20日│利息自95年9 月20日│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2 │400,000元 │起至95年│起,按原告牌告基準│400,000元 │至清償日│6 個月以內者,按│
│ │ │12月21日│利率加年息6.25%機│ │止,按年│左列利率10% ,逾│
│ │ │止 │動計算,按月計付。│ │息10.342│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計算之│,按左列利率20% │
│ │ │ │ │ │利息 │加計之違約金 │
├─┼──────┼────┼─────────┼─────┼────┼────────┤
│ │ │民國95年│本金到期一次償還。│ │自95年9 │自95年10月23日起│




│ │ │9 月22日│利息自95年9 月22日│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3 │ 400,000 元 │起至96年│起,按原告牌告基準│400,000 元│至清償日│6 個月以內者,按│
│ │ │1 月22日│利率加年息6.25%機│ │止,按年│左列利率10% ,逾│
│ │ │止 │動計算,按月計付。│ │息10.342│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計算之│,按左列利率20% │
│ │ │ │ │ │利息 │加計之違約金 │
├─┼──────┼────┼─────────┼─────┼────┼────────┼│ │ │民國95年│本金到期一次償還。│ │自95年10│自95年11月3 日起│
│ │ │10月2 日│利息自95年10月2 日│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起至96年│起按原告牌告基準利│ │至清償日│6個 月以內者,按│
│4 │400,000 元 │1 月29日│率加年息6.25%機動│400,000 元│止,按年│左列利率10% ,逾│
│ │ │止 │計算,按月計付。 │ │息10.342│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計算之│,按左列利率20% │
│ │ │ │ │ │利息 │加計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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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麟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