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曾端雯律師
複代理人 王龍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移調字第53號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4月24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
如下:
法 官 吳俊龍
書 記 官 邱秋珍
調解委員 曾秀雄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相訴人複代理人 王龍孫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
下:
一、相對人願將聲請人所有高雄縣路竹鄉○○段一00五
之五地號、路竹鄉○○段三一0之六地號、路竹鄉○
○段三0八地號、路竹鄉○○段九五八地號四筆土地
之所有權狀返還聲請人。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簽名:曾秀雄
聲請人簽名:甲○○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簽名:丙○○
相對人簽名:乙○○
相對人複代理人簽名:王龍孫
報知法官本件調解條款。
法 官
准予核定,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本案(案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九0九號)裁判
費三分之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