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所有權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移調字,96年度,53號
KSDV,96,移調,53,2007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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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曾端雯律師
  複代理人  王龍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移調字第53號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4月24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
如下:
  法   官 吳俊龍
  書 記 官 邱秋珍
  調解委員  曾秀雄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相訴人複代理人  王龍孫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
   下:
   一、相對人願將聲請人所有高雄縣路竹鄉○○段一00五
     之五地號、路竹鄉○○段三一0之六地號、路竹鄉○
     ○段三0八地號、路竹鄉○○段九五八地號四筆土地
     之所有權狀返還聲請人。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簽名:曾秀雄
       聲請人簽名:甲○○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簽名:丙○○
       相對人簽名:乙○○
       相對人複代理人簽名:王龍孫
報知法官本件調解條款。
法 官
   准予核定,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本案(案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九0九號)裁判
   費三分之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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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