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移調字,96年度,51號
KSDV,96,移調,51,2007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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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進亞興業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訴 訟 代 理 人 朱淑娟律師
  相  對  人 高偉營造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訴 訟 代 理 人 唐小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移調字第5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 年4月23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吳俊龍
  書 記 官  邱秋珍
  調 解 委員  曾秀雄
朗讀案由: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朱淑娟律師 到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唐小菁律師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
   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伍拾肆萬參仟柒
     佰貳拾捌元,給付方式: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
     以前給付完畢。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尚有工程保留款參拾陸萬參仟
     壹佰肆拾元,相對人願於本件工程之業主高雄縣政府
     驗收合格且無聲請人應負擔之款項後,立即通知聲請
     人取回(即相對人簽發即期支票給付)。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除上開金額外,相對人不得就本件工程中所主張之逾
     期違約金罰款、代工價差損失、人工濕地圓舞曲廣場
     業主罰款,再向聲請人請求任何賠償。
   五、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裁全
     字第一六九二二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存之擔保金伍拾
     捌萬壹仟元。(提存案號: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九十
     六年度存字第一八一號)
   六、聲請人同意相對人取回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裁全
     字第一六九二二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存之擔保金壹佰
     柒拾肆萬壹仟柒佰壹拾貳元。(提存案號:高雄地方
     法院提存所九十六年度存字第四三六號)
   七、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  解 委  員 曾秀雄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律師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報知法官本件調解條款。
法 官
   准予核定,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本案(案號:96年度建字第21號)裁判費三分之
   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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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亞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