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進亞興業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訴 訟 代 理 人 朱淑娟律師
相 對 人 高偉營造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訴 訟 代 理 人 唐小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移調字第5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 年4月23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
法 官 吳俊龍
書 記 官 邱秋珍
調 解 委員 曾秀雄
朗讀案由: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朱淑娟律師 到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唐小菁律師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
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伍拾肆萬參仟柒
佰貳拾捌元,給付方式: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
以前給付完畢。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尚有工程保留款參拾陸萬參仟
壹佰肆拾元,相對人願於本件工程之業主高雄縣政府
驗收合格且無聲請人應負擔之款項後,立即通知聲請
人取回(即相對人簽發即期支票給付)。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除上開金額外,相對人不得就本件工程中所主張之逾
期違約金罰款、代工價差損失、人工濕地圓舞曲廣場
業主罰款,再向聲請人請求任何賠償。
五、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裁全
字第一六九二二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存之擔保金伍拾
捌萬壹仟元。(提存案號: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九十
六年度存字第一八一號)
六、聲請人同意相對人取回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裁全
字第一六九二二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存之擔保金壹佰
柒拾肆萬壹仟柒佰壹拾貳元。(提存案號:高雄地方
法院提存所九十六年度存字第四三六號)
七、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 解 委 員 曾秀雄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律師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報知法官本件調解條款。
法 官
准予核定,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本案(案號:96年度建字第21號)裁判費三分之
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