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988號
TPDV,106,司促,11988,2017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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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9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正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陸佰柒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本裁定駁回部份,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
  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吳正清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31% │
│  │180459元│     │7月15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吳正清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0002元 │     │6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1988號)
  (一)債務人吳正清於民國102年0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4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5月22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05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1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7月14日止累計185,428
    元正未給付,其中180,459元為本金;4,885元為利息(
    2017/3/18~2017/07/14);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正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22日止累計33,091
    元正未給付,其中30,002元為消費款;1,333元為循環
    利息(2017/3/6 ~2017/06/22);1,756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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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