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976號
TPDV,106,司促,11976,2017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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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9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黃秀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貳佰伍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197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丁黃秀寶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5852 │     │7月1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丁黃秀寶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6845 │     │7月1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1976號)
(一)債務人丁黃秀寶於民國94年07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
  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07月01
  日起至民國96年07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
  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7月14日止累計141,526元正未
  給付,其中45,852元為本金;95,590元為利息(2003/8/25~2
  017/07/14);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二)債務人丁黃秀寶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7月14日止累計118,415元正未給
  付,其中36,845元為消費款;77,970元為循環利息(2006/6/
  30~2017/07/14);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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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