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932號
TPDV,106,司促,11932,2017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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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9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大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侍德義
      王馨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壹拾參萬壹仟伍
  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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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