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919號
TPDV,106,司促,11919,2017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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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9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 理 人 李宗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雲端酒市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新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亞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捌仟捌佰捌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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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雲端酒市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