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9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 理 人 李宗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雲端酒市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新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亞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捌仟捌佰捌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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