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9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嘉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麗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逸陞
梁麗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參拾貳萬貳仟壹佰參
拾貳元,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拾柒萬柒仟壹佰貳拾玖元
伍角壹分,及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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