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918號
TPDV,106,司促,11918,2017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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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9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嘉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麗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逸陞
      梁麗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參拾貳萬貳仟壹佰參
  拾貳元,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拾柒萬柒仟壹佰貳拾玖元
  伍角壹分,及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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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緻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