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8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房石庭
于佳正
一、債務人房石庭、于佳正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貳萬肆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房石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肆佰玖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九一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
金。
三、債務人房石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捌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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