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振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美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林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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