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775號
TPDV,106,司促,11775,2017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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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振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美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林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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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美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振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