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監字,96年度,92號
KSDV,96,監,92,200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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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監字第92號
聲 請 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定聲請人乙○○(女,67年5 月9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禁治產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兄甲○○(男,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 ○○路380 號13樓)因中度智能不足,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 以95年度禁字第60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惟未指定監護人 ,因其無配偶,經其外婆呂潘桃、舅舅呂明清、二姨許呂金 鳳、小阿姨呂鳳娥及妹妹乙○○於96年3 月13日召開親屬會 議結果,選任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為此依法聲請法院裁定選 任聲請人為相對人甲○○之監護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禁治產裁定書1 份、會 議記錄1 份、戶籍謄本7 份為證,經核無誤,且與民法第11 10條、第1111條之規定相符,核無不合,爰依法選任聲請人 乙○○(女,67年5 月9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為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負責護養及治療甲○○ 之身體及生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08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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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