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476號
KSDV,96,拍,476,2007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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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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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劉芸舉於①民國90年7 月24日、②民 國92年4 月25日、③民國94年7 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① 600,000 元、②240,000 元、③48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 抵押權,存續期間①自民國90年7 月23日起至民國130 年7 月22日止、②自民國92年4 月25日起至民國132 年4 月24日 止、③自民國94年7 月28日起民國134 年7 月27日止,約定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 上開不動產於民國95年9 月5 日因買賣移轉予相對人,亦經 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劉芸舉於民國95年1 月5 日向聲請人借用① 220,000 元、②1,100,000 元,約定利息之計算、違約金、 借款期限均如契約所載,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 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案外 人劉芸舉自民國95年11月5 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 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借據影本2 件為證。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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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