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1002號
KSDV,96,拍,1002,2007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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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002號
聲 請 人 協勝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甲○○於民國①89年4 月15日②89年5 月8 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①12,600,000元②12,348,000元 ,約定清償期為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未約定利息, 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 於民國89年5 月17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 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 謄本各一件、發票影本2 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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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勝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