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721號
TPDV,106,司促,11721,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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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呂有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庭瑜
      沈宏龍
      鄭水蓮
一、債務人沈宏龍沈庭瑜鄭水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叁拾壹萬柒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2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沈宏龍、沈│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0│年息1.15%   │
│  │317772│庭瑜、鄭水│2月01日起  │6月12日止  │       │
│  │元  │蓮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6月13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沈宏龍、沈│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0.115%  │
│  │317772│庭瑜、鄭水│1月02日起  │6月12日止  │       │
│  │元  │蓮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0.215%  │
│  │   │     │6月13日起  │7月0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7月02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1721號)
(一)緣債務人沈庭瑜前就讀臺灣觀光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沈宏龍
  、鄭水蓮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
  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10筆,總計新臺幣(以下
  同)330,969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
  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0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
  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
  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沈庭瑜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
   算,目前僅還款至105年12月1日(即第5期),依前訂借
   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
   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317,772元
   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沈宏龍、鄭水
   蓮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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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