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呂有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庭瑜
沈宏龍
鄭水蓮
一、債務人沈宏龍、沈庭瑜、鄭水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叁拾壹萬柒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2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沈宏龍、沈│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0│年息1.15% │
│ │317772│庭瑜、鄭水│2月01日起 │6月12日止 │ │
│ │元 │蓮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6月13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沈宏龍、沈│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0.115% │
│ │317772│庭瑜、鄭水│1月02日起 │6月12日止 │ │
│ │元 │蓮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0.215% │
│ │ │ │6月13日起 │7月0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7月02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1721號)
(一)緣債務人沈庭瑜前就讀臺灣觀光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沈宏龍
、鄭水蓮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
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10筆,總計新臺幣(以下
同)330,969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
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0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
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
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沈庭瑜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
算,目前僅還款至105年12月1日(即第5期),依前訂借
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
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317,772元
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沈宏龍、鄭水
蓮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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