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711號
TPDV,106,司促,11711,2017071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棋翔
代 理 人 邱毓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群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群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