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棋翔
代 理 人 邱毓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群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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