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508號
TPDV,106,司促,11508,2017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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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蔡翰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豐玖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芷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芷寧
      張湘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貳仟伍佰肆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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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豐玖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