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蔡翰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豐玖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芷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芷寧
張湘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貳仟伍佰肆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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